铜民发〔2025〕11号
关于印发《铜仁市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
《铜仁市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资金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民政局
2025年8月28日
铜仁市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规范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特困对象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铜仁市公办及收住特困人员的公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含过节费、临时价格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等)、照料护理费和民政部门拨付的机构运营经费及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四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该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专款专用,按支出方向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报销管理
第五条 养老机构应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护理费与机构运营经费分开建账,实行规范化管理。收支应及时入账,台账应详细记录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目清晰可查、资金流向闭环管理。
第六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主要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使用范围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燃料和水电费、服装及被褥购置费、洗浴理发费、日常用品、文体活动、按规定标准发放零花钱和其他符合民政部、省政府规定的特困供养费用支出。
1.伙食费。用于特困人员粮油、蔬菜、肉类、副食品、水
果及加工食品所用水电、燃料等。特困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必要的营养膳食。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及护理人员在食堂共同用餐的,应根据伙食支出水平、就餐人数及工作人员每月就餐次数合理制定分摊机制。
2.生活用燃料和水电费。用于特困人员生活用水用电、燃气(用于热水洗澡、取暖)等。不得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办公用水用电、燃气等。水电、燃气等费用无法直接区分个人和公用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分摊办法。
3.服装及被褥购置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四季服装及床上用品,由机构统一购置,按季节调配,适时更新。
4.洗浴理发费。用于为特困人员购买洗漱用品、洗护服务、理发洁面服务等。
5.日常用品。用于特困人员餐饮器具更新、房间内卫生保洁用品、消杀灭蚊、拐杖、老花镜、纸尿裤等个人生活必需品。
6.文体活动。用于日常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培训和外出集体活动等支出。
7.零花钱。由机构按照每人每月150元标准,以现金或转账方式造册定期发放。如领取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可由机构明确专人代管,签订代持代管协议,并建立零花钱管理使用台账。
8.基本医疗支出。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部分。
9.其他费用。其他符合民政部、省政府规定的特困供养费用支出。
基本生活费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按季度在机构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支出项目、金额、受益人员等,接受特困供养人员、地方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二)照料护理费使用范围
1.用于特困人员康复训练;
2.用于购买特困人员护理用品;
3.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以及统筹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等。
(三)养老机构运营经费使用范围
1.用于机构工作人员办公用水、用电及燃料费。
2.日常办公经费、差旅费、车辆维护费。
3.大型设备购置及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费。
4.管理、后勤等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
5.其他机构所需运营支出等。
养老机构要合理规范使用机构运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其他费用
工作人员按月缴纳生活费,工作人员的水电与特困供养人员水电分户设立,分账支出。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赠予的节日慰问金,主要用于机构入住对象和一线工作人员节日慰问,以慰问物资形式发放的,入住对象和一线工作人员慰问标准一致。
特困人员疾病治疗的医疗费用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后仍有不足的,由机构用特困人员救助资金解决,对资金额度较大,机构无法解决的,可向属地民政部门申请统筹解决。
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费用由机构承办的,在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后,仍存在资金不足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民政局统筹安排,从供养机构特困人员救助结余资金或用特困供养经费统筹解决。特困对象个人账户中有结余的,可使用特困对象个人账户结余资金。
第七条 规范物资采购管理。养老机构长期使用的物资应按照采购相关程序,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按人按量按需采购,并取得合法票据。从农村集市购买或收购农户生产的蔬菜和农副产品等应取得销货清单、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以及发票,并需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条 养老机构应妥善保管与特困人员生活费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合同等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财务报表(月度、季度、年度报表中涉及特困人员资金部分)、财务预决算报告(涉及特困人员资金预算决算部分)、审计报告(涉及特困人员资金审计内容)、合同协议、票据存根(发票存根、收据存根等)、税务申报资料及其他与特困人员资金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九条 财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电子会计档案需定期进行备份,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方式,防止数据丢失,确保档案的长期可查阅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 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等流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安全、完整,便于查阅和使用,尤其是涉及特困人员生活费及个人信息部分档案的妥善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内部监管机制,健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管理及使用等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确保账实相符。加强财务收支信息公开,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经费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对收入票据和可以取得正式税务发票的支出,应当填报采购支出明细单并附正式票据入账。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机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护理费、运营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养老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原则每两年1次)并建立院长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针对院财镇管的养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特困供养经费的支出审核把关。区(县)民政局、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指导特困供养机构规范使用特困户供养资金。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定期向民政、财政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涉及特困人员资金财务报表,积极配合审计、税务等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如实提供财务信息,不得隐瞒、虚报、篡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特困人员的资金应及时追回,并对相关人员按程序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铜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变化,按上级政策执行,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