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规定》的通知

2025-06-18 56 0

辽民保函〔2025〕46号

各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辽宁省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民政厅
2025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
申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定适用于我省户籍老年人按当地规定申领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工作。
  第三条 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衔接。做好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试点运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化。
  (二)保基本可持续。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其家庭消费支付能力,减轻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合理制定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标准。
  (三)便民高效。推进服务方式改革,持续优化申领程序,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只进一扇门”等便民快捷经验做法,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水平。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审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请受理、初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的申领政策宣传、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工作规定涉及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制和评估标准,按照《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辽民发〔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采取现金、代金券等物质帮助形式,发给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包括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等三项。
  第七条 高龄津贴对象及标准:
  (一)津贴对象:发给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第八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发给80周岁及以上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具体发放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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