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河县敬老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5-10-27 506 0

塔河县敬老院:

为规范我县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保障养老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成本监审结论,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报县政府(塔政发〔2025〕33号)批准,现将塔河县敬老院养老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床位费: 双人间940元/人/月;四人间775元/人/月。

(二)护理费:半失能护理费600元/人/月;失能护理费1200元/人/月。

二、相关要求

(一)对我县按规定入住的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实行全免费政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敬老院需在确保满足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外,仍有空余床位的情况下,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

(二)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伙食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敬老院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上述标准为最高上限标准,可适当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三)敬老院应与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敬老院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服务内容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入住老人和社会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塔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塔河县民政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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