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2026-06-30 9 0

一、受理范围

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的通知(佛人社函〔2024〕23号)自2025年3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佛人社函〔2017〕521号)同时停止执行。(即停止执行年满60周岁申请的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

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 

第十七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所需材料

1.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2.本人户口簿,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复印件收取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本人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存折或借记卡,收取存折首页复印件1份;提供银行借记卡的,收取有银行盖章确认的借记卡资料单原件1份。(2024年1月1日上线税务系统模式后,社保不再收取,改由税务部门采集扣费账号信息)

4.《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差额年限一次性趸缴审批表》根据实际进行填写;收取原件1份;(参保人继续缴费至65周岁仍不符合申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规定缴费年限,申请一次性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差额缴费年限社保费需提供。)

5.《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和待遇重核申请审批表》根据实际进行填写;收取原件1份;(参保人已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或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加上原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需提供。)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委托函》,收取原件1份,委托代办的提供。

三、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就近到市内各区、镇街级政务服务大厅或社保服务分厅(含社保分局/办事处)的通办窗口提出申请。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以服务中心预约指引为准。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禅城区线下受理地址:禅城区任一镇(街)服务中心,详见《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外服务指引(含预约)》  

本业务支持五区通办,详见指引:《社保高频服务“全市通办”事项清单和线下“全市通办”网点清单”

(2)办公时间

禅城区:详见《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外服务指引(含预约)

温馨提示:每月1-24日申请(遇节假日提前),25-31日为内部结算时间。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是否支持自助机办理:否

自助机信息(地址,开放时间等):无

(二)线上办理

是否支持线上办理:否

线上办理途径: 无

六、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七、制定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第十七条;

2.《佛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通知》(佛府〔2014〕54号)第二点第二项;

3.《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问题的请示》(佛社保〔2017〕61号)第一、第二、第三点;

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妥善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佛人社函〔2017〕521号)正文。

八、咨询监督

0757-12345

九、注意事项

1.该事项涉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查询,请携带参保人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

2.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跨省、市、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在户籍迁移前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按原参保地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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